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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6.10.06        浏览:796 次
沈阳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沈阳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34号)、《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5〕3号)和《沈阳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2015-2020)》(沈政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沈阳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沈财行〔2014〕8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由市旅游局实施项目管理。重点用于旅游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宣传营销、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客源招徕、旅游惠民服务和旅游品牌创建等方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项目奖励的扶持方式。

第三条  市旅游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旅游发展相关政策、旅游发展规划及实际工作需求,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审核与项目资金拨付。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要求,遵循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省重点扶持范围的旅游项目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支持。旅游产业PPP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实施。

第六条  对同一类别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不重复、不兼得”的原则支持。

第三章  补助重点和标准

第七条  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国家、省、市确定的旅游龙头项目建设、旅游集聚区建设、旅游集群建设等重点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且当年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地方政府项目建设投资),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用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旅游景区提质升级工程。围绕A级景区的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厕所、应急救援等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其中:5A级景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3A级景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A和1A级景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旅游示范区等,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旅游产业体制机制改革。组建旅游集团项目及旅游企业引进项目,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项目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补助;4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400万元补助;3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补助;2000万(含)—3000万元,给予200万元补助;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特色旅游街区建设。旅游休闲商业区(商圈)、特色旅游街区、工农业旅游示范园区(示范点)等项目中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开展智慧旅游建设。配合全市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行社、智慧酒店、智慧餐饮、智慧购物、智慧客运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投资3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惠民补贴。为推动惠民旅游工程,拉动市民旅游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给予沈阳户籍市民一次性旅游消费限额补贴。

第十四条  招徕补贴。为鼓励沈阳市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入沈观光旅游,增加国内外旅游者在我市的旅游消费,对我市承担地接任务的旅行社“引客入沈”给予一定比例的限额补贴。补贴方式与流程遵照《沈阳市旅行社引客入沈招徕补贴办法》执行(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旅游产品(商品)创新开发。旅游产品(商品)研发、设计等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且当年投资1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旅游品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品牌或荣誉称号,积极服务、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国家、省、市获奖等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七条  落实配套资金。对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支持且明确规定需各级相关部门配套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市本级旅游宣传促销、客源市场开发、旅游综合治理、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基础研究等旅游产业发展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促进区域旅游合作、树立旅游形象、提升旅游消费有显著拉动作用的其它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

(一)市旅游局实施本级项目的责任部门。

(二)各区县(市)旅游局。

(三)其他申报单位: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适当的经济规模;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4.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5.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和使用方向。

(三)符合市和区、县(市)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四)有项目方案、实施计划、资金预算。

(五)有牵动引领示范作用。

(六)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八)自筹或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九)项目建设已经启动。

第五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市旅游局根据全市旅游年度工作计划提报市本级项目申请。

(二)各区县(市)旅游局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提报所辖区域内旅游项目申请,按照项目性质分类提交市旅游局。

(三)其他申报单位按照本单位提报项目申请性质,分类提交市旅游局。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项目建设扶持资金,需要提交:

1.《沈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文本》(见附件2),并在封面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符合所在地区旅游总体规划证明;

4.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项目建设资金有关材料;

7.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完税证明等);

8.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非项目建设扶持资金,需要提交:

1.《沈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见附件3),并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资金预算及其说明;

4.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市旅游局处室、区县(市)旅游局实施并申报项目不要求提供];

5.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预算管理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由市旅游局根据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旅游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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